破产企业合同审查的核心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商业价值,以及解除或继续履行对企业财产保值的影响,律师实务中的证据准备应围绕破产受理时间节点、合同履行状态和相对方损失范围展开。
第一步:固定破产受理节点与合同履行状态的核心证据
在破产法领域中,破产业企业合同的审查律师实务首要环节是明确时间与履行节点。以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重整案为例,管理人在接管后48小时之内调取了企业ERP系统中的采购合同、销售订单和物流签收记录,将合同履行分为"已完全履行""履行中"和"尚未开始履行"三类,最终为管理人行使解除权提供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实务操作上,律师应当要求管理人同步固定以下证据: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计算《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中"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的起点);
-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印章启用证明;
- 合同相对方在破产受理前签收货物、付款的凭证(银行流水应当同时去重,避免与债权申报证据混淆);
- 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状态的聊天记录、往来函件或物流信息。
此类证据如果不能前置固定,后续被相对方以"管理人已沉默视为解除"或"合同已履行完毕不适用第18条"抗辩时,律师将陷于被动。
第二步:分类型制定解除/继续履行的举证清单(非四类不套用万能框架)
不同类型的合同对证据侧重点截然不同,律师应做的证据拆分路径如下:
长期性供给合同(用水、用电、原材料供应)
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解除是否会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继续经营。实务中建议管理人提供"替代性供应商报价单"与"断供损失测算表"两组对照证据,说明继续履行下的成本远高于解除后重新采购的成本。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此类合同解除往往并非最佳路径。律师应当准备"许可技术已投入生产流程的工艺单"及"被许可产品的销售订单",从而论证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但解除成本过高的情形,向法院申请裁定继续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含经营性物业)
重点收集破产企业是否有大型机器设备嵌入厂房无法搬迁的评估报告,以及剩余租期与财产处置周期的对比测算表。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则应当准备书面解除通知的EMS面单及签收记录,以避免后续被主张未及时通知。
证据准备的底层逻辑是:合同审查不能停留在纸面上看条款,更应关注合同项下的"动作痕迹",动作痕迹固定下来后,审查结论才可能获得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认同。
第三步:围绕相对方损失构建预期证据链与抗辩预案
在破产法领域,破产业企业合同的审查律师实务最容易忽略的是:管理人在解除合同之后,相对方通常会申报因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律师必须事前准备一套用来压低该债权金额的证据链:
- 合同解除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参考(如同类设备/原材料的市场询价记录);
- 相对方在解除前是否存在可减损而未减损的证据(例如相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仍继续生产或备货的厂房监控截图);
- 相对方在合同签订时是否明知破产企业已出现经营异常的沟通记录(此证据并不直接免除赔偿,但可在债权审查会议中削弱其清偿顺位主张的合理性)。
同时,管理人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建议要求承办律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意见应当附带关于该合同若继续履行是否会构成个别清偿的《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32条的分析。该审查意见本身也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核心档案。
常见错误:证据补充只做"事后追认"、不做法庭外有效留痕
实务中同类案件里常出现的证据失控情形有两类:
- 律师在续租继续履行取证时仅收集了财务付款回单,却没有同步留存出租方开票记录,导致出租方后续以未开具发票或迟延开票为由提出违约责任抵销,引发在衍生诉讼中的被动。
纠正建议:从审查启动之日起,所有与相对方的沟通都必须双轨留痕——即电子送达+纸质EMS面单并注明文件名称和页数——并由管理人档案员在24小时内扫描归档,保证每个审查动作都能形成闭环证据。
广东地区(尤其是深圳与广州两地法院)的破产审判中,对于管理人提交的"合同履行状态明细表"要求较高。比如在深圳市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在提交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请时,一并附带了该合同所涉生产线近三年的产出值统计表与对应的水电费缴纳记录,法院在笔录中明确将该统计表作为认定继续履行合理性的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建议在执业中可在广东省内破产案件里推广这一表格化证据组织方式。
如您正在接手企业破产相关合同审查,务必结合具体企业所处的破产程序阶段、资产负债情况,针对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证据策略;必要时请咨询吴勇律师团队获取个案分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