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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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实务操作指南,核心结论可以浓缩成三句话:管理人是唯一合法的追收主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即可代表破产企业主张债权;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自受理之日起中断,追收必须围绕"时限"展开;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但仲裁条款、专属管辖会改变路径。深圳地区的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时限与管辖判断错误,往往直接导致追收失败。

不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把精力全放在资产变价上,忽略了对外债权的追讨实务,结果账上的应收账款白白超过时效。下面按操作顺序拆解,重点讲程序时限和管辖选择两个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第一步:确认追收主体和启动时点——谁来告、什么时候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只能由管理人出面,原法定代表人无权再以公司名义起诉或和解。管理人的权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产生,此时就应当对所有应收账款、借款、预付货款建立台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止不等于终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和印章后,应当及时申请恢复审理或另行起诉,切勿误以为"案件中止就可以慢慢等"。实践中常见的失误,就是把中止当成"冻结",一拖就是一两年。

第二步:选对管辖法院——集中管辖与仲裁条款的取舍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集中管辖规则。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本市辖区内相关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管理人在深圳起诉次债务人,通常应向该庭提出,而非按被告住所地分散立案。

但集中管辖并非绝对。第一,如果基础合同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应依约定申请仲裁,具体把握建议向受理法院核验;第二,涉及海事、专利等专门管辖的案件,可能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理人在起诉前,务必先调取原始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立案被驳回、白白消耗时效。

提示:管辖选择错误导致驳回起诉的,虽然可以重新起诉,但往返时间可能吃掉本已紧张的时效期间,这是追讨实务中最常见的隐性损失。

第三步:卡住诉讼时效——受理之日即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行使债权导致时效届满的,法院应当认定为放弃债权。这条规则给了管理人一个"重启"机会,但并非无限期保护。

因此管理人的动作应当是:先核查每笔债权在受理前是否已经超过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已过时效的,寻找是否存在对账单、催款函、部分还款等中断证据;受理时尚未过时效的,抓紧在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期间内发函催收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第四步:按债权类型匹配追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23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