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的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常见问题解答——从证据准备到举证风险全解析

破产企业对外追讨债权,核心在于证据是否完整、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文梳理管理人接管后最常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帮助债权人和管理人理清思路,少走弯路。

“公司都破产了,别人欠我们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是很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听到管理人宣布要追讨对外债权时的第一反应。确实,破产企业虽然已经陷入困境,但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就有义务通过诉讼、仲裁甚至执行程序去收回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然而,实际操作中,因为企业资料缺失、合同保管不善、对账不清等问题,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往往困难重重。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证据准备与举证风险的角度,梳理五个最常见的实务问题。

Q1: 破产企业追讨对外债权,管理人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其中就包括清理债权债务。现实中,管理人刚接管企业时,经常面临财务账册不全、合同原件丢失的窘境。为了顺利完成追讨工作,管理人需要重点准备以下几类证据:

  • 基础债权凭证: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书、对账单、结算单等,这是证明债权存在的基础文件。
  • 履行凭证:如发货单、验收单、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开具记录等,用于证明破产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却未付清款项。
  • 催收记录:律师函、催款函、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既是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证据,也能反映债务人的还款意愿。
  • 债务人身份信息:包括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如果原始凭证遗失,管理人还可以通过银行流水、税务申报数据、工商内档等间接证据进行补强。但需要注意,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实践中,对于仅有部分对账记录而无完整合同的案件,管理人会优先尝试与对方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这是成本较低且效果较好的补救方式。

Q2: 破产企业在追讨债权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但破产债权追讨具有其特殊性。举个例子,如果破产企业主张债务人尚欠货款100万元,而债务人抗辩称已经用现金支付,那么举证责任就会发生转移——破产企业应当提供交货凭证,而债务人则需要提供已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

这里想提醒各位债权人和管理人特别留意一种风险:如果欠款方提出已经通过“以物抵债”“债务抵销”或“债权转让”的方式清结了债务,则应当由欠款方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欠款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协议或完整的资金流水,法院通常会支持破产企业的追讨请求。

此外,对于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虽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但一旦对方提出抗辩,破产企业就必须提供近三年内催收或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来证明时效中断。因此,管理人接手后应当第一时间梳理所有催收记录,发现时效临期的债权要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Q3: 债务人对破产企业享有反债权,能否直接抵销?

这是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也就是说,债务人确实有机会用其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来抵销自己欠破产企业的债务。但这种抵销并非毫无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互负债务均形成于破产受理之前;
  • 债权人已在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对破产企业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恶意受让他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试图抵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并追回相应财产。这一点在许多司法实践中得到过验证。对于管理人而言,收到抵销主张后应当重点审查对方债权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必要时可以调取对方的债权人申报记录和银行流水以作交叉验证。若抵销不成立,管理人必须继续追讨原债权,避免因消极不作为而对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重庆等地的破产法庭处理案例中,对于“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抵销行为”,管理人还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行使破产撤销权,要求恢复原状。该等案件的具体认定尺度在不同地区法院略有差异,建议结合受理法院的审慎立场作出判断。

Q4: 追讨债权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该由谁承担?

很多破产企业债权人会担心:企业账上已经没有钱了,哪来的资金去打官司追债?这正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要解决的问题。追讨对外债权属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因此为追讨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都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换句话说,即使企业账上暂时没有流动资金,管理人也可以从后续回收的财产中优先支付追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事实上,管理人如果认为某笔追讨行动的预期回报不足以覆盖成本,就不应当启动该行动,否则可能面临因怠于履职或不当履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另外,建议在合同起草时就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支持诚信当事人合理维权开支的诉请,实务中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法院支持概率较高;没有约定的,则只能主张法定范围内的利息和违约金。

Q5: 如果破产企业追讨债权遇到“老赖”,还有哪些途径救济?

如果胜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管理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恶意逃避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追讨过程中,管理人还应当关注债务人是否通过虚假交易、无偿转让等方式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如果发现类似情况,管理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要时还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在诉讼期间继续流失。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法院对破产衍生诉讼的受理流程和审判效率存在差异,例如深圳破产法庭近年来推行“破产衍生诉讼快速处理机制”,而北京、上海等地则在探索案件集中管辖和线上审理模式。管理人在制定追债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受理法院的审理特点和周期,合理调整个案的诉讼节奏。

总结建议

破产企业对债权的追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证据是基础,时效是生命,程序是保障。管理人应当建立“一债一档”的证据收集制度,逐笔梳理应收账款,优先处理金额较大、证据完整、时效临近的债权。同时,也要合理评估追讨成本与回收可能性,避免不计代价的诉讼。对于债权人而言,积极配合管理人提供线索和资料,往往能够大大提升追偿效率。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各地法院对破产衍生诉讼中关于“未申报债权能否起诉”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文所引用法律依据适用于2024年6月前有效的规定,具体案件请务必核实最新修正内容。若您遇到复杂的破产债权追讨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破产法律师(如吴勇律师团队),以便获取更个性化的诉讼策略。

信息时效性说明:本文基于截至2024年6月有效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如遇法律修订或新规出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0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