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长假期间合同履行延期(2026)
核心结论:2026年长假期间,破产程序中的多数法定期限会顺延——《民法典》第203条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期结束次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第4条)。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二个月通知期""三十日答复期"风险极高,不宜赌顺延。管辖上...
在深圳陷入债务困境,无论是企业资不抵债,还是个人因经营、消费负债无力偿还,都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务。本文梳理深圳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与个人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办理步骤、材料清单、费用与时限,帮助你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坐下来谈的时候,问的都是同一句话:我这情况,还有没有救?破产不是“赖账”,而是一套有法定门槛、有法定程序、也有法定后果的债务清理机制。找到一位熟悉本地实践的深圳破产法律师,价值往往不在于“打官司”,而在于帮你判断走清算、重整还是和解,以及哪些动作现在能做、哪些动作做了会追悔。
破产案件在实务中大致分为两类,适用的规则完全不同,先分清这一点,后面的路才不会走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该法清理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的特殊性在于,这里是全国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一条把“居住+社保满三年”设成了硬门槛,不是所有在深圳工作的人都符合,实务中经常有人卡在这一步。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材料与审查标准,以条例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官方最新规则为准,建议在提交前先行核验。
把法律框架理清楚,能少走很多弯路:
另外,深圳于2019年设立破产法庭,专业化审理破产案件,这在客观上使得本地的破产审判经验相对集中。具体案件的立案窗口、材料清单和办理节奏,仍应以法院发布的最新指引为准。
以企业破产为例,典型流程可以拆成六步,每一步都有时间节点和“卡点”。
实务提示:破产程序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可撤销行为与个别清偿的规定。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在深圳的中小企业主群体中并不罕见,申请前先把这些“历史动作”梳理一遍,比事后补救有用得多。
材料准备的完整度,直接决定了法院是受理、补正还是不予受理。下面这份清单可作为自查起点:
如果涉及企业清算与重整路径的选择,可以对照站内文章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一并阅读,判断哪种方式更契合你的经营现状。
关于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也就是说,财产越多,费用越高,但有封顶。此外,管理人报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程序走向会受到影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救助,具体能否获准由法院审查决定。
关于时限。从提交申请到裁定受理,通常需要经历通知、异议、审查几个环节;受理后还有公告、债权申报(30日至3个月)、债权人会议等节点。简单的无产可破案件可能几个月内终结,涉及大量资产处置或重整谈判的,一年多甚至更久都很常见。这里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资产结构、债权人数量和争议程度。
原则上不需要。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等情形,则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是否有风险,需要结合出资记录、账目往来和担保文件具体看
核心结论:2026年长假期间,破产程序中的多数法定期限会顺延——《民法典》第203条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期结束次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第4条)。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二个月通知期""三十日答复期"风险极高,不宜赌顺延。管辖上...
核心结论:国庆假期消费中预付的旅游团费、健身年卡、储值卡余额,一旦商家进入破产清算,通常只算"普通破产债权",排在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税款之后按比例受偿。与其反复协商等待退款,不如尽快查明商家是否已被法院受理破产,并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6年国庆假期消费维权中,商家资金链断裂、门店...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结论先行:破产企业对外追讨债权,成败往往不在于证据强弱,而在于是否踩准两个开关——管辖法院的选择和程序时限的计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依据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追讨必须立即启动,否则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
核心结论:破产法领域的企业资产重组,不是"把资产卖给谁"的一笔交易,而是以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底线、以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为目标的系统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重组方案必须同时回答四件事:资产怎么处置、债权怎么清偿、出资人权益怎么调整、经营怎么延...
个人破产不是只有一条路。债务人通常可以先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成本低、不留破产记录;协商不成或债务结构复杂时,再考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在破产法领域,个人破产律师实务的核心工作,正是帮当事人判断"该谈还是该走程序",并把两条路径的时间、成本与后果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