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长假期间合同履行延期(2026)
核心结论:2026年长假期间,破产程序中的多数法定期限会顺延——《民法典》第203条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期结束次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第4条)。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二个月通知期""三十日答复期"风险极高,不宜赌顺延。管辖上...
如果你在中山经营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或者股东希望有序退出、保住核心资产,破产法律师能帮你做四件事:判断该走清算、重整还是和解;梳理债权债务与财产清单;代理破产申请、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及衍生诉讼;评估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风险。深圳有个人破产试点,中山目前按企业破产法体系处理,两者不能混用。
很多老板一开口就问“能不能直接破产”,其实破产只是债务化解的最后一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具备破产原因。注意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条件后,有三条路径可选:
另外,如果企业已被强制执行、财产被查封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关注“执行转破产”通道,即由执行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则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山不少制造业、灯饰、家电配套企业属于典型的“有厂房、有设备、缺现金流”,这类企业优先评估重整,而不是一上来就清算。
程序大体分为八步,每一步都有时间节点和材料要求,走错顺序会直接影响受理。
提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务必在期限内提交债权凭证原件;逾期申报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且补充申报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材料是否齐备,直接决定法院受不受理。以下是实务中常用的清单,中山地区的企业可以按此逐项对照准备:
如果企业账目混乱、公私账户混用,建议先做一次财务梳理再申请,否则管理人接管后难以查明财产,反而拖长周期。
费用主要有三块。第一是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破产案件的规定,按破产财产总额比照财产案件标准减半交纳,并设有上限。第二是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财产价值分段计算,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三是审计、评估、公告、诉讼等实际支出。
时间上,简单案件通常六到十二个月可以走完清算,涉及大量诉讼、职工安置或重整投资人的复杂案件,实践中常见一到三年,个案差异很大,不宜用统一标准预期。这一点对中山的中小制造企业尤其重要:如果企业还有订单和客户,早三个月启动重整,往往比拖到资产被零散拍卖更有利。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不是“逃债工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的,仍可能被追究责任。
目前不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深圳试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限于符合条件且在深圳居住、参加社保的债务人。中山地区暂无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一般通过执行和解、参与分配、执行异议等途径处理。这也是不少中山当事人会向有深圳执业经验的律师咨询的原因,但两套规则不能互相套用。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破产不等于股东个人破产。但存在四类高风险情形:出资未实缴或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账册灭失;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存在上述情形时,债权人或管理人可另行主张,需个案判断。
可能。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具体后果取决于个案事实。
除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等法定优先顺位外,普通货款债权按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清偿顺序,普通债权通常在最后顺位,回收率取决于可分配财产。因此债权人应尽早申报并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无偿转让、偏颇清偿行为。
破产案件高度依赖程序经验: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债权申报是否漏项、撤销权与抵销权是否及时主张、重整投资人如何引入,都会影响结果。中山本地的破产案件由中山地区法院受理审理,熟悉本地立案要求、管理人工作节奏的律师沟通效率更高;涉及跨市资产、深圳关联公司或需要参照深圳个人破产经验设计股东风险隔离方案的,具备深圳办案经验的律师会更有优势。建议面谈时重点问三件事:做过几类角色(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能否列出完整的材料清单、对时间与费用如何预估。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整理,法律法规可能修订,具体程序、管辖与收费请以官方最新发布及受理法院要求
核心结论:2026年长假期间,破产程序中的多数法定期限会顺延——《民法典》第203条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期结束次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第4条)。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二个月通知期""三十日答复期"风险极高,不宜赌顺延。管辖上...
核心结论:国庆假期消费中预付的旅游团费、健身年卡、储值卡余额,一旦商家进入破产清算,通常只算"普通破产债权",排在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税款之后按比例受偿。与其反复协商等待退款,不如尽快查明商家是否已被法院受理破产,并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6年国庆假期消费维权中,商家资金链断裂、门店...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结论先行:破产企业对外追讨债权,成败往往不在于证据强弱,而在于是否踩准两个开关——管辖法院的选择和程序时限的计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依据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追讨必须立即启动,否则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
核心结论:破产法领域的企业资产重组,不是"把资产卖给谁"的一笔交易,而是以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底线、以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为目标的系统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重组方案必须同时回答四件事:资产怎么处置、债权怎么清偿、出资人权益怎么调整、经营怎么延...
个人破产不是只有一条路。债务人通常可以先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成本低、不留破产记录;协商不成或债务结构复杂时,再考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在破产法领域,个人破产律师实务的核心工作,正是帮当事人判断"该谈还是该走程序",并把两条路径的时间、成本与后果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