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深圳企业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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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4条至第56条等规定,系统梳理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涵盖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保证人代位求偿权、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善意付款产生的债权及未到期债权等六类情形,并说明申报注意事项。

一、无财产担保债权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破产债权的核心要件为破产宣告前成立。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债务人未以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均属于破产债权。例如,普通货款、服务费等均属此类。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至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但若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变现价值,未受清偿的部分转入破产债权。例如,抵押房产评估价80万,但债权为100万,剩余20万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三、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51条明确,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若保证人尚未清偿,债权人可直接申报全部债权;债权人不申报的,保证人可预先申报或将受偿风险转为追偿权。

四、清算组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原清算组)决定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有损害的,可要求赔偿,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需注意,该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五、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善意付款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5条对票据关系作出特别规定:若破产企业的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情仍付款或承兑,其因此产生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可申报参与分配。

六、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且扣除利息

《企业破产法》第46条明确,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仅计算破产宣告前的本金及利息。例如,原定3年后到期的100万贷款,需扣除后3年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作为破产债权。

常见问题FAQ

问:破产债权是否包括罚款、罚金?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司法解释,破产宣告前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问: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多久?

答: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问:职工工资是否属于本文所述破产债权?

答: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本文六类为普通破产债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4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第109条、第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