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深圳企业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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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或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法定且全面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审计财务、审核债权、追索对外债权、制定分配方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的职责贯穿破产程序始终,直至企业注销。本文逐项列举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帮助相关人员清晰理解其工作范围和法律依据。

1. 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人、财、物,包括企业印章、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合同以及全部财产。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须配合移交,确保企业控制权顺利转移。

2.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组织清理盘点,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依法变现或处置,并按照法定顺序制定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和法院批准后执行分配。

3. 接收债务人清偿或财产持有人交付

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欠款,要求财产持有人依法返还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整体性。

4.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合同

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以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5. 财务审计与债权审核

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编制债权表。

6. 追索对外债权及追回隐匿财产

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对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等),清算组有权申请法院追回财产。

7.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清算工作进展,表决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8.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及办理注销登记

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结企业法人资格。

常见问题

问: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清算组是旧法下的称谓,新法实施后主要为管理人,但部分案件仍可设立清算组。职责实质相同。

问:清算组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

答:清算组通过审核债权、追回财产、依法分配,并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工作,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答:估价通常委托专业机构,结果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最终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

问:清算组能否自己决定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须基于合理判断,若解除合同损害破产财产整体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以上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具体操作中应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