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人、财、物,包括企业印章、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合同以及全部财产。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须配合移交,确保企业控制权顺利转移。
2.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组织清理盘点,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依法变现或处置,并按照法定顺序制定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和法院批准后执行分配。
3. 接收债务人清偿或财产持有人交付
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欠款,要求财产持有人依法返还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整体性。
4.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合同
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以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5. 财务审计与债权审核
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编制债权表。
6. 追索对外债权及追回隐匿财产
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对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等),清算组有权申请法院追回财产。
7.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清算工作进展,表决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8.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及办理注销登记
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结企业法人资格。
常见问题
问: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清算组是旧法下的称谓,新法实施后主要为管理人,但部分案件仍可设立清算组。职责实质相同。
问:清算组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
答:清算组通过审核债权、追回财产、依法分配,并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工作,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答:估价通常委托专业机构,结果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最终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
问:清算组能否自己决定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须基于合理判断,若解除合同损害破产财产整体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以上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具体操作中应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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