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最新法律问题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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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一项核心权利,也是法律尽职调查中的高风险环节。核心结论是: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相对方只能申报债权损失,无法强制要求继续履行。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53条及最新司法实践,详解管理人合同选择权、损害赔偿范围、共益债务认定等核心争议,并提供合同相对方及尽职调查律师的实操应对策略。

一、破产企业合同审查的基本法律框架: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就是破产法上著名的“待履行合同挑拣履行权”。简单说,对于双方都没干完活的合同(比如租厂房但租期没到、供货但货没交完),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有两种选择:

  • 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企业破产法》第42条)。
  • 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通常只能拿到很小比例的清偿。

场景案例:深圳某科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曾与某写字楼签订5年租赁合同(已租2年,租金按月支付)。管理人审查后发现,该写字楼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管理人选择解除该租赁合同,写字楼房东的剩余租期租金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预计清偿率不足5%。而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如仓库用于存放待拍卖资产),则该仓库租金属于共益债务,必须全额支付。

律师提示:这一规则严重偏向破产财团的整体价值最大化,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地位较弱。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尽职调查中,必须重点排查此类“待履行合同”并评估管理人最可能的决策。

二、最新法律问题一:待履行合同的界定标准——什么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实践中,这类合同包括:长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但未结算)等。但以下三种常见情形不属于“待履行合同”:

  • 一方已完全履行:比如破产企业已全额付款,对方尚未交货。此时破产企业享有的是“交货请求权”,而非“待履行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对方追索货物。
  • 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比如合同已经执行完毕,只是有质保金、尾款未付,这不属于待履行合同。
  • 单纯金钱债务:如果一方只剩下付款义务,另一方已履行完毕,也不属于待履行合同。

最新争议焦点: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391民初XXXX号案例中,某软件许可合同约定“按年付费,持续更新”,管理人主张该合同属于待履行合同(需继续付费获得更新服务),而软件公司认为破产企业已支付首年费用,更新服务属于“单方持续义务”,不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为持续履行合同,但因破产企业未提出解除请求,管理人不得单方停止更新服务。这一案例表明,持续性合同的界定存在司法分歧,需要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

三、最新法律问题二:管理人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到底赔多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3条,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赔偿范围是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点:

  • 实际损失(信赖利益):比如相对方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的成本、设备投入、已支付的预付款等。这部分通常支持申报。
  • 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比如租赁合同未来5年的预期利润、销售合同预期可赚取的差价。这部分是否支持,各地法院裁判口径不一

最新司法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第55条中指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益损失申报债权的,一般不予支持。主要原因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如果支持预期利益,会过度侵占破产财产,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可操作建议: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尽职调查中,合同相对方应重点收集:已投入成本凭证、前期工作成果、付款凭证、第三方依赖损失等,以实际损失为申报核心,同时保留预期利益的主张权利(至少在申报时一并申报,避免失权)。

真实案例:上海某设备采购合同,管理人解除合同后,供应商申报了设备定制成本80万元(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0万元。管理人仅确认了80万元普通债权,20万元预期利润被全部剔除。法院最终支持管理人的决定。

四、最新法律问题三: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哪些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

实践中的难题:继续履行所产生的债务究竟包括哪些?是仅指“合同对价”,还是包括“违约责任”“滞纳金”“违约金”?

  • 主流观点: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续发生的主合同义务(如租金、货款)。对于破产受理前已经产生的欠款、违约金,属于普通债权,不得用共益债务冲抵。
  • 难点:如果管理人继续使用租赁厂房,但未正式通知“继续履行”,而是“事实性使用”,租金如何定性?深圳前海法院有判例认定,管理人事实使用厂房超过2个月未通知解除,视为继续履行,租金属于共益债务必须全额支付。但这一规则在各地法院执行不一。

尽职调查要点:如果相对方发现管理人仍在实际使用房产、设备或服务(如仍在供电、供水、使用软件),应立即书面催告管理人明确表态(是否选择继续履行),并保留催告证据。一旦超过30日未答复,视为解除,后续使用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非共益债务。

五、应对策略: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保护与行动指南

面对破产企业合同被管理人“挑拣”,合同相对方并非完全被动。以下四条应对策略可以帮助保护自身权益:

策略1:及时催告,锁定管理人的决策

在得知破产申请受理后,立即向管理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30日内明确表态解除或继续履行。这是启动《企业破产法》第18条“30日答复期”的关键,能避免管理人长期拖延。邮寄时保留快递底单及签收回执。

策略2:积极申报债权,范围要“宽”

无论管理人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都应尽快申报债权(注意:债权申报期限通常为法院公告的3个月内)。申报时涵盖:实际损失、违约金(虽然可能被调减)、预期损失(保留主张权利)、如涉及担保抵押的,同时主张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策略3:主张共益债务或剔除权

如果管理人继续使用标的物(如租赁房产、设备、专利),符合共益债务条件的,应坚决主张对价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合同中设有担保条款(如所有权保留、动产抵押),可以主张别除权,要求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策略4:关注重整程序中的合同处理

如果是破产重整(而非清算),管理人更倾向于继续履行对重整有价值的合同(如采购渠道、销售网络)。此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争取全额履行或较高的清偿比例。在企业破产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中,应评估合同对手方的重整价值和替代成本。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42条、第53条;《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第55条。

六、法律尽职调查中破产企业合同审查的核心要点(2025年更新)

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尽职调查中,审查破产企业的合同库是评估破产财产价值、识别重大风险的核心环节。以下是需要重点审查的四大类高风险合同

合同类型审查要点风险提示
长期租赁合同租金是否低于市场价;剩余租期;转租限制管理人可能解除低价租赁合同,相对方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费;是否已支付被许可方的使用能否对抗管理人解除权
长期供货/采购合同定价机制;违约责任;有无预付款/保证金管理人可能解除高成本采购合同
员工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工龄;裁员成本属于特殊类型,管理人不得随意解除(需按《劳动法》支付补偿)

最新审查方法:建议使用“合同分类—优先级评估—风险量化”三步骤。首先将所有合同按“待履行”“已履行完毕”“单方未履行”分类;其次评估每类合同中管理人最可能的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最后量化每份合同的最高风险敞口(如解约赔偿金额、共益债务金额)。

结语:破产合同审查是“火中取栗”,专业律师不可或缺

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不仅涉及《企业破产法》的复杂规则,还需要结合《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如深圳前海法院、北京破产法庭)的裁判实践。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一旦错过2个月的通知期或30日的答复期,可能丧失重要的抗辩权利;对于管理人而言,错误的决定可能导致破产财产流失或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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