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整顿结束---深圳企业破产网
破产企业的整顿,是在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达到振兴还债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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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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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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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生效,破产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按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整顿期间,破产企业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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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经营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清算,这是企业注销前的必经程序。但由于法制观念和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许多企业在终止后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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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0日上午,安徽省交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召开,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合肥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了这次债权人会议。这是合肥市第一次由管理人完全介入企业的破产程序,主持清算工作。2007年11月23日法制报曾报道《管理人试水合肥六破产企业》,其中5家因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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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2、 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3、 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4、 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1、 法院领导清算组。(1) 成员由法院指定;。(2) 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3) 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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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答复。各地市在操作破产工作中,与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长年亏损、确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但是,涉及到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债务时,破产工作无法进行,原因是,最高法院1997年3月6日下发的《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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