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真逃债问题-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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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真逃债问题
企业破产时,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卷款而逃的情形。为防止这种“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专门作出了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堵住了企业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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