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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和司法体制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由于重整程序的技术性较强,而且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加之重整制度的适用一般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关系重大,因而有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规模较大,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可能各地、各级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冻结、查封等措施,这对中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另外,目前我国行政干预司法和司法腐败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和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将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使重整制度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操作而背离制度建立的补衷。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程序上被滥用,如何解决重整制度的启动与各地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由于政府过度干预而失去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也是我国在重整制度建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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