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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未分类 破产企业的接管和清算
一、清算组的成立
1、 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 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 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 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清算组的地位
1、 法院领导清算组
(1) 成员由法院指定;
(2) 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 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 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 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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